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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应当退还定金,协商不成可到法院起诉解决。管辖法院一般为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审判简易程序三个月,诉讼时效一般...
因政策原因导致买卖合同不能履行,合同违约应当属于不可抗力,双方都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不可抗力事由后,有阻止损失扩大的可能而没有阻止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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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政策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终止。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终止合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行使终止权的一方只需通知另一方,当通知到达另一方时,合同终止。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终止合同:(1)因不可抗力不能达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届满前,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延迟履行主要债务,催促后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4)当事人延迟履行债务或约;(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于国家政策变化致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此类情况应当视为发生了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按照法律规定你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收受的定金。我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解释,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因政策原因导致买卖合同不能履行,合同违约应当属于“不可抗力”,双方都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不可抗力事由后,有阻止损失扩大的可能而没有阻止的,则需要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不可抗力】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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