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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二...
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经地(市)以上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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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况生育的,女方必须满28周岁。
对当事人的再生育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不予审查或不严格审查,批准其的,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徇私舞弊批准他人生育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开除的行政处分。
违反本条例规定再子女的,除缴纳计划外生育费外,在限制期间还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二)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晋职、晋级、评模、评奖,并给予降级以上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担任领导职务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三)不得录用、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被录用或聘用的,予以辞退。(四)农业人口不再增加使用面积;在村民委员会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任职的,依法予以罢免或辞退。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限制7年,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限制14年,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限制期间从计划外生育费征收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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