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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到女方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登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同时发给其服务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人口比例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专职人员,负责计划生育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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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二)一方丧偶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三)双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均依法随原配偶生活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计划生育事业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将一定比例的乡统筹费用于计划生育工作;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安排必要的计划生育经费。
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况和第十八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20%,合计征收7年的计划外费,其总额不得低于5000元;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按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40%,合计征收14年的计划外生育费,其总额不得低于20000元;生育三个以上(不含本数)子女的,加重处理。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况,但未经批准生育的,征收1000元至3000元的计划外生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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