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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出租人有哪些权利 (1)租房屋的权利。这是基于所有权而产生的一种权利。是法定权利。 (2)收取租金的权利,这是根据合同约定而产生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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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有证据证明是他的吗,你住都住了10几年拉,邻居也都知道,他赖皮你也赖呗,象原来那样的房子,应该没有房产证的吧,按人道主义应该他要不回去,对了,有一点很重要,就是你叔叔是你亲叔叔吗,还有他有没有房子,还有的就是,你们一家人就这一套房子吗,如果在你叔叔有房子的情况下,而且你一家人就指望这一套房子住的话,那他抢也抢不走的,因为我知道农村的情况,毕竟我也是农村的,如果他吧房子要回去,他要被负很重的骂名,再说了你也不能给啊,给了他咱住什么啊,一般这种情况在农村是很常见的,一般都是先用钱解决,实在不行的话就武力拉,因为农村人很少上法庭的,不象有些城市人,吃饱了饭没事干,有事没事告告人,当然那是你叔,不到万不得已的时候不能动用武力,被自己村子上的人笑话那就不好拉,说什么那家人连亲兄弟也番脸不认人拉,俗话说的好,好事不处门,坏事就传千里拉,这个事情叫你们亲戚来调解调解,最好的是说花有声望,有分量的老人,我个人觉得只要他们开口拉,晚辈就不好意思在闹拉,再给点钱,没有解决不了的事,你总没有我家困难吧,想当年,我爷爷手上地挺多的,那个时候不穷吗,都说我家做不起房子要那么多地干吗,后来我爷爷把地给了我俩个大伯,后来叫他们让点地出来个我家建房子死活对不让,人家贼聪明,你把地一给他,他回头就弄了个房产证,我们家也没办法啊,幸好还有俩快地,我亲叔一快,我自己家一快,可是我家的地根村子里的房子连在一起,就是说他们的房子在未来要在我家的客厅里,我爸就想把村子里房子给拆拉,再给他重新建过,村子里不同意,那我家就火拉,让也得拆,不让也得拆,有谁敢来捣乱,就让他躺在我家一辈子,大不了房子不建了,给你当丧葬费呗,有时候对待一些事情当,法律,钱,人情,面子,都不管用的时候,我个人觉得那就是你动用武力的时候,有些人骨头就是证明贱,呵呵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是应当遵守的,在城镇房屋租赁合同中同样如此。出租人和承租人订立了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是可以的,第三人作为买受人可以买到该房的所有权,但在这个租赁房屋上存在的租赁关系不能消灭,必须承认该租赁关系,不能打破现存的租赁关系。受让人与承租人产生新的租赁关系,构成债的转移,承租人向新的出租人交纳房租,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买卖不破租赁规则设立的目的,是保护承租人的租赁权。通常认为,在一个租赁关系中,承租人是弱者,因此要给承租人更多的保障,因此,即使出租人把房子卖了,租赁关系仍然存在,买受人不可以破坏这个合同租赁关系。 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这里规定的规则是: 1、承认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就是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 2、规定买卖不破租赁的两个例外:一是租赁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不能对抗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可以买到租赁房屋的所有权,并且实际占有,解除原来的租赁关系。二是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也不受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影响。 3、如果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赁合同订立时就约定不受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约束的,即约定只要卖房就解除租赁合同的,那等于约定了一个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当然不受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约束。
1、买受人的权利主要有 (1)有权要求得到已支付价金的房屋的所有权。 (2)买受人有权要求得到符合合同所规定的质量和数量的房屋。 (3)买受人有权要求按约定的时间和方法交付房屋。 2、买受人的义务主要有: (1)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交付价金、这是买受人最基本的义务。价金的交付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实行分期付款或一次性付款,如果合同没有规定的应一次性交付。 (2)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法接收房屋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买受人应及时会同出卖人到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办理过户手续,交纳契税、领取房产证,并实际接收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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