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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该损失没有法定的标准,协商或者判决都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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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速度加快,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趋紧,有些开发商违规施工,超规划建设,导致新建住宅楼层数过高,密度过大。 有些人甚至为求便利,私搭乱建,影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使基于采光权、通风权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对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作出明确规定,为公民维护采光权、通风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物权法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物权法还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将通风权、采光权等写入物权法,是将公民权利进一步细化。此前有过很多类似案例。例如,两幢房子之间间距狭窄,前幢大楼在屋顶竖起大广告牌,影响到了另一幢房子的阳光照射。 这时,居民可到法院诉讼,要求前幢大楼拆除广告牌等。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建筑物确实妨碍了相邻建筑物业主的这几项权利,就可以要求合法维权。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可设定抵押 物权法禁止以宅基地使用权设定抵押。 所谓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经依法批准用以建造个人住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所谓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是为了保障农民基本生活居住条件而无偿或者以非常低廉的价格批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用于建造农村村民的个人住宅的土地使用权。 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性质。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 农民一户只有一处宅基地,如果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那么当使用权人无法清偿债务时,就会丧失该土地使用权,从而出现农民居无定所,以致出现社会不稳定的严重后果。 基于同样的考虑,物权法同时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也作出限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物权法坚持了现有的法律规定和国家目前的政策。 物权法禁止以宅基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主要理由 此种规定能够抑制占用农地建房,从而实现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 能够维护农民的基本生存条件
目前情况,第一,在他盖房前你家的采光的情况用相机记录;他家盖房的照片拍下,盖房后影响采光的照片到时候也拍下;这些都是为进入司法诉讼做准备;第二、在盖房的时候你家和他家协商解决,看能否让出几米远来;如果不能,你可以去乡里规划办看看,他家建房是否进行了相关的申报审批手续(这个在农村一般都不办理的),如果没有,你要求规划办查处;第三、在上述手段都不能实现的情况下,你只能去你们杨村法院起诉了,要求他停止侵权了。
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关于采光权受侵害的具体赔偿金额计算方法,仅一些城市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有所涉及: 1、《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第13条第2款规定:被遮挡阳光的现状居民住房,以居室窗台中心点,在冬至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每户按其居室被遮挡状况给予一次性补偿800元至2000元。违法建设和处于新建建筑高度二倍水平距离以外的居民住房不予补偿。 2、《大连市城市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处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城区内被挡日照建筑物的补偿标准如下: (1)位于一、二级地的,2000元/平方米; (2)位于三、四级地的,1700元/平方米; (3)位于五级地以下的,1400元/平方米。 当事人双方对补偿另有协议的,可按协议标准执行。 其他县(市)、区的补偿标准,由当地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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