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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证明标准是证据一般要求是原物、原件;证据要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证据要是真实的、依法收集的;证据的证明力要达到能使法官确信或确认...
民事诉讼证据有三个基本特征:客观真实性、相关性和合法性。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可分为八种: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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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即证据只要能够基本倾向于证明案件事实即可,并不像刑事诉讼中那样,必须达到百分百的绝对真实确定的证明标准。 具体来说,可以落实到《证据规定》的第7 2、73条。 1.《证据规定》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2.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第73条可以被概括为“明显优势证据规则”。 高度盖然性标准 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了“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根据此条规定,在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举出相反证据且都无法否定对方证据情况下,一方当事人的证明力较大的证据支持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这一证据作出判决。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对作出此规定原因的解释是:“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主张的程序法上的主要事实,即是由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规定,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这类事实主要包括: (1)有关当事人适格的事实; (2)有关主管和管辖的事实; (3)有关审判组织形式的事实; (4)有关回避的事实; (5)有关审判方式的事实; (6)适用强制措施条件的事实; (7)有关诉讼期间的事实等等。此类事实主要是解决诉讼程序问题上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这些事实虽不直接涉及实体问题,但在具体案件中,如不加以证明,就会影响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影响实体问题的正确解决,因而也属于证明对象。
在工商所领取名称核准通知书以后问下前台要一份个体开业申请书,里面有页住所证明表让大队盖章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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