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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
民事诉讼证据有三个基本特征:客观真实性、相关性和合法性。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可分为八种: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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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我国民事诉讼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以下的四项标准:1据以定案的证据已查证属实;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4得出的结论是惟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也就是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裁判才是正确的。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不同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首先,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比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低些;其次,民事诉讼中追求的不可能是客观真实,而是一种法律真实。所谓法律真实,是指裁判人员运用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达到了法律规定的视为真实的标准。也就是说,在诉讼证明过程中,法官运用证据、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达到从法律的角度认为是真实的程度,即符合法律真实的要求。
民事诉讼证据证明标准是证据一般要求是原物、原件;证据要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证据要是真实的、依法收集的;证据的证明力要达到能使法官确信或确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俯的事实;(六)已为有效文书所证明的事实。所谓的确定裁判预决的事实,是指已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确定裁判预决的事实之所以不必证明,归根结底取决于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在实际诉讼中,如果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不知道具有预决效力的判决存在,主张存在这种判决的当事人应提出判决书或其副本予以证明,法院有权对自己已了解的预决事实进行司法认知。判决书或副本提出后,法院就不必再对该事实进行调查,主张该事实存在的当事人便免去了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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