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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监视居住监察工作中,监察的对象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指定监视居住的检察工作中的人都包括,执行机关、被执行人(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检察机关,即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对指定监视居住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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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定监视居住监察工作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住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适用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供保人或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指定监视居住检察工作的是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指定监视居住的检察工作中的人都包括,执行机关、被执行人(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检察机关,即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对指定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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