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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监视居住检察工作包括哪些人员

2020-11-17 100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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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对于犯罪嫌疑人进行指定监视居住的检察工作中的人员包括,执行机关、被执行人(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检察机关,即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对指定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七十八条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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