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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材料,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刑事...
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材料,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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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案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由此可见,立案的标准有三条: 1、有犯罪事实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测;已有证据证明,并非毫无根据。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如果其行为仅构成犯罪,而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类型:刑事辩护一般分为自我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1、所谓自我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自己辩护。这种辩护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被告人可以在侦查和审判阶段为自己辩护。自我辩护是一种非常有效且经常使用的辩护方法。2、委托辩护,委托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其他公民。与自我辩护相比,委托辩护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因此,委托辩护已经成为现代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辩护方式。3、指定辩护,是指遇有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时,法院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一种制度。
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述、辩解、反驳控诉,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文书。民事诉讼中的辩护意见的内容有当事人的信息、辩护人信息、民事诉讼案件违法行为的认定、辩护意见、法律依据以及需要说明的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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