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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发展较快。这一用工形式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意见的规定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
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1、概念 第68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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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各个科室和公司辖区范围内的所有非全日制员工。第三条招用报批程序 (一)公司各个科室应该在每年的12月份报送本科室下年度的非全日制员工用工计划,报分管领导、总经理审核批准后,至办公室存档。 (二)计划内的非全日制用工,由科室在招用时提交人员招聘申请表,经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交办公室,由办公室配合科室共同进行人员非全日制用工若干规定的招录工作。(三)计划外的非全日制用工,必须经总经理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招录工作。
1.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2.劳动者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为其他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由劳务派遣组织与非全日制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况下,小时工资标准是用人单位按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给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含用人单位为其交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支付工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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