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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分别作出如下处罚:(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一),...
航空油料企业、航空器材企业、航空信息企业等服务保障单位,应当做好航油供应、航材保障和信息服务等工作,减少因自身原因影响航班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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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九条,未按要求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或者维护导致设施设备故障引起的;(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未按要求对航班运行进行有效监控,地面运行效率低下,影响航班正常的;(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未按要求安装、使用仪表着陆系统或者等效的精密进近和着陆引导系统,影响航班正常的;(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未按照实际需求配备足够相关设施设备或者保障人员,影响航班正常的;(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未按保障协议做好备降航班服务工作的;(六)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未按照相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备降保障或者借故不予保障的;(七)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未按规定通告相关信息的;(八)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未及时报警,影响民航运输生产秩序的;(九)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未协助承运人做好机上延误时的服务工作的;(十)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未及时启动大面积航班延误总体应急预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一)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对旅客投诉进行处理的;(十二)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对旅客投诉做出实质性回复的;(十三)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未按要求保留投诉记录的。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我国境内的航班正常保障或者延误处置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民航行政机关报告或者举报。报告或者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民航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举报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并为举报者保密。
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空管部门、地面服务代理人及其他服务保障单位应当分别建立航班正常运行保障制度,保证航班正点运营。航班正常运行保障制度应当包括航班正常工作的牵头部门、管理措施、考核制度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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