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取得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未达到下列要求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
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优先满足防灾减灾、人民防空等基础设施的需要。以出让方式提供独立地下空间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市、县城乡规划...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等活动。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出让地块规划条件确定后,一年内未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须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予以确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经出让,规划条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必须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予以拆除:(一)占用城乡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或者压占地下管线、行洪河道、消防通道、测量标志,侵占规划保留用地和公共设施的;(二)严重污染环境、影响交通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三)在风景区、文物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四)在即将实施旧城改造范围内的;(五)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72人已浏览
2,098人已浏览
3,471人已浏览
1,03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