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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予以拆除:(一)占用城乡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或者压占地下管线、行洪河道、消防通道、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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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优先满足防灾减灾、人民防空等基础设施的需要。以出让方式提供独立地下空间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前,提出利用地下空间的规划条件,作为该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建设单位在签订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当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手续,报送有关竣工验收材料。对于符合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核实并颁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对于不符合的,提出整改意见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未经规划核实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审批和备案:(一)市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三)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隶属于区的,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隶属于县的,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第九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以上一层级规划为依据,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统一使用国家测绘基准体系的测绘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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