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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各类专业规划,经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予以拆除:(一)占用城乡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或者压占地下管线、行洪河道、消防通道、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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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城乡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和审批:(一)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二)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镇的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三)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县域内的其他镇的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规划编制时应当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蓝线、绿线、紫线、黄线等范围,并制定空间管理措施。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材料,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受让方应当承担原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重新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应当为简易结构,不得使用钢混结构,不得超过两层。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自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计算。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延长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届满或者因城乡建设需要提前拆除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使用期限届满之日或者接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前拆除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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