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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制作在包装材料或容器中的食品。对预包装食品实施强制性标签是国际上常见的做法。我国《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预包装特殊膳食食品标签》等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对预包装食品的强制性标签作出了具体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包括以下内容:消费者可以通过名称、规格、净含量,消费者可以选择和判断食品,区分食品的特点;通过成分或配料表识别食品的内在质量和特殊效用;生产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的标注有助于消费者根据生产者的声誉进行选择,有问题的可以方便消费者联系;保质期可以反映食品的新鲜度;产品标准代码是反映安全特性的全方位产品标准;储存条件可以提醒消费者在特定条件下储存,防止食品变质;在国家标准中标注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有助于消费者了解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种类和数量;标注生产许可证号,有助于消费者查询,真正购买到可靠的食品;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中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专门为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提供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将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四种核心营养素列为强制性标签内容;除核心营养素外,专门用于婴幼儿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相关标准还对维生素等矿物质的成分和含量提出了要求,也应在标签中标明。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标注内容豁免规定的,从其规定。
《食品安全法》:四十二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申请人提交的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品种的暂定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的名称一致;(二)申请品种所属的属或者种的中文名称和拉丁文名称;(三)育种过程和育种方法,包括系谱、培育过程和所使用的亲本或者其他繁殖材料来源与名称的详细说明;(四)有关销售情况的说明;(五)选择的近似品种及理由;(六)申请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详细说明;(七)适于生长的区域或者环境以及栽培技术的说明;(八)申请品种与近似品种的性状对比表。前款第(五)、(八)项所称近似品种是指在所有已知植物品种中,相关特征或者特性与申请品种最为相似的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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