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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食品安全法》:四十二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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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有配料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口。 风险提示: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制作在包装材料或容器中的食品。对预包装食品实施强制性标签是国际上常见的做法。我国《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预包装特殊膳食食品标签》等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对预包装食品的强制性标签作出了具体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包括以下内容:消费者可以通过名称、规格、净含量,消费者可以选择和判断食品,区分食品的特点;通过成分或配料表识别食品的内在质量和特殊效用;生产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的标注有助于消费者根据生产者的声誉进行选择,有问题的可以方便消费者联系;保质期可以反映食品的新鲜度;产品标准代码是反映安全特性的全方位产品标准;储存条件可以提醒消费者在特定条件下储存,防止食品变质;在国家标准中标注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有助于消费者了解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种类和数量;标注生产许可证号,有助于消费者查询,真正购买到可靠的食品;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中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专门为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提供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将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四种核心营养素列为强制性标签内容;除核心营养素外,专门用于婴幼儿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相关标准还对维生素等矿物质的成分和含量提出了要求,也应在标签中标明。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标注内容豁免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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