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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可以行使却不积极行使的客观事实状态。首先,权利可以行使,是指权利不仅生效而且在法律上不存在行使的障碍。其次,债务...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务,给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是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的除外。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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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务,给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是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行使代位权过程之中所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综上所述,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行使代位权过程之中所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因此,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发起诉讼请求行使代位权要求以债务人的未结工程款来履行债务人拖欠自己的债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该行使并且能够行使权利却不行使。怠于行使的表现主要是在债权期限到来后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如果债务人已经向第三人提出了请求,或者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则不能认为其怠于行使权利。在经济交往中,有一些缺乏诚信的人在对外负有债务后,经常借助各种理由,采取各种手段逃避债务,其逃避债务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放任其对第三人的债务,以减少自己的责任财产,故意降低自己的履行能力。从实践上来看,这些第三人多数与债务人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比如亲属、朋友,他们正是借助这种关系达到暂时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能够证实债务人却有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那么就可以向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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