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批捕后仍可变更强制措施,因这个权利在公安机关。具体量刑的轻重,主要根据当事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结合案件数额大小、参与情节轻重、造成后果如...
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此期间被有些律师喻为黄金37天,可以向侦查机关提出不适合羁押,变更强制措施的理由,根据《刑事...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这只是赋予了为检察机关“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力。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因此,检察机关在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方面仍处于被“通知”的地位。作为逮捕的决定机关,《刑事诉讼法》只赋予检察院逮捕的决定权,而无捕后变更的决定权,因此,批捕后公安机关决定对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只需要依法通知检察院即可,不需要征得检察院同意。
1、捕后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发生变化,使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2、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变更强制措施后已无社会危险性。 3、发现犯罪嫌疑人有不适合关押的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期的妇女而又没有社会危险性的。 4、其他不适合继续关押犯罪嫌疑人的情形,需要变更逮捕措施的。
需向法院申请。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说明理由。收到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处理;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62人已浏览
595人已浏览
89人已浏览
15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