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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事故报告的程序如下: 1、事故发生单位向政府职能部门报告。《条例》关于事故发生单位的报告程序和时限的要求,是立即向法定的有关人民政府...
工程安全事故报告的程序如下: 1、事故发生单位向政府职能部门报告。《条例》关于事故发生单位的报告程序和时限的要求,是立即向法定的有关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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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报告流程:1。事故单位向政府职能部门报告。《条例》关于事故单位的报告程序和时限的要求是立即向有关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报告。2、政府部门报告的程序(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国务院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2)重大事故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3)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3、越级报告(1)事故单位越级报告。紧急情况下,事故现场相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相关部门报告。(2)安全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越级报告。必要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相关部门可以越级报告事故。四、事故续报、补报。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续报。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补报。很多时候,我们需要在发生安全事故后及时报告。如果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及时报告,必须在事故放生后30天内补报,否则会带来很大的麻烦。
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流程: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对于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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