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特别重大以外事故...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对于大部分人应该都不了解不适用于环境污染事故的条例,下面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主要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本条例不适用于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56人已浏览
267人已浏览
569人已浏览
15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