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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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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支付劳动者额外一个月的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在上述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否则涉嫌非法解除的,应当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标准: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三倍的,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为三倍的金额支付经济补偿,最高支付经济补偿年限不得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薪,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除非该女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下: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在离职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患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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