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目前对退伍军人的安置主要包括安排就业、自主就业扶持和退休与供养三种安置办法,退伍军人的安置由安置地的相关部门办理。 2、将退役士兵移交安...
1、目前对退伍军人的安置主要包括安排就业、自主就业扶持和退休与供养三种安置办法,退伍军人的安置由安置地的相关部门办理。 2、将退役士兵移交安...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退伍义务兵是指退出现役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1)服现役期满2年退出现役的义务兵; (2)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经部队师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一是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二是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三是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四是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2、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必须在三十天内,持本人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立即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报到,听从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安排,凭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介绍信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3、入伍前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通过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由政府安排工作。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三等革命伤残军人的,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4、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入伍前未正式参加工作的,由原入伍征集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办理自谋职业手续。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一条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保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三是国家建立了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承担。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和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有义务接收和安置退役士兵。在招聘工作人员或员工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招聘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报考事业单位职务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安置退役士兵。第六条退役士兵应当遵守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第七条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移交和接收第八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年度移交和接收计划。第九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第十条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籍所在地。但入伍时是普通高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第十一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轻松安置:(一)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发生变化的,可以在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并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的安置待遇。第十二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点:(一)因战致残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烈士子女;(四)父母双亡。第十三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向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报到。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向安置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报告。退休后,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向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报告。第十四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应当在退役士兵报到时出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第十五条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第十六条退役士兵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处理;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处理。第十七条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我国现行退役士官配置政策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配置暂行办法》其主要内容包括退役军官的复职配置、转职配置和退休配置。1、复员配置按《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配置暂行办法》规定,士官退出现役后,服务不到10年的,按本法第56条规定配置。也就是说,服务于现役的第一期或第二期规定年限的士官或退休条件的士官,本人要求复职批准的士官,全部按复职配置。其中农村入伍的士官退出现役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其中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和二、三等伤残军人,可纳入城镇安排工作。2、转行配置根据《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配置暂行办法》的规定,服务10年以上的现役期间获得二等功绩以上报酬的现役期间因战争、公务障碍被选为二等、三等障碍等级的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行的士官一律转行配置。转业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原征地的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可以安排工作,上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也可以在当地统一安排。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