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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国有土地的补偿标准各地的标准不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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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国有土地征收补偿还没有统一的规定,没有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征收建立单独的补偿制度,具体的标准根据不同的地区而制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这里规定的只是对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价值的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3条的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价值进行补偿后,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无偿收回的,对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就包含了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应包含在房屋的价值之中。
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指市镇行政区土地根据政府整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根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地位登记、农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根据地区划分征收补偿综合计算的基准。
不是!征地补偿费项目和标准(原则规定) 1、征收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三项。前两项补偿给村集体,后一项补偿给实际建设和种植者。 2、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3、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具体补偿标准建议直接咨询当地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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