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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债权就是债的实现,表明的是一种状态。比如说你借给人100元,人家给你写了个借条。有了这个借条表明你对外拥有了100元的债权。如果人家10...
实现债权通常有以下方式: (一)债务人现金履约; (二)债务人实物履约; (三)债权人转让债权; (四)债权人的互易债权; (五)出资不实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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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债权通常有以下方式: (一)债务人现金履约; (二)债务人实物履约; (三)债权人转让债权; (四)债权人的互易债权; (五)出资不实追究股东的出资责任; (六)申请债务人破产; (七)追缴被抽逃的资产; (八)代债务人行使到期债权; (九)行使撤销权。 上述方法一步一步深入,难度也在不断加大,债务人恶意规避债务行为往往隐藏得较深,只有在认真清算时才能明确地呈现出来。私法实行自治,这是客观要求。司法机关没有过多的精力干预,工商部门的形式上的监管对债务人的消灭没有实质的效果。 债务人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独立经营,作为平等主体的债权人不可能渗入得很深,很多的企业破产或是解散没有真正的经过清算,债务人自生自灭,甚至突然蒸发,受到损害的只能是债权人。因此在对方还有能力偿还时采取必要的手段尽可能简化程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国家有法律,当事人之间也有协约,但当事人总还是有行业风险,也有合作伙伴有意无意转移的风险。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在做好清欠处理,同时建立好企业自己的信用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构成一个体系,对合作伙伴静态的考察、动态的跟踪,通过信用管理制度建立比较以前的屏障,商帐催讨作为交易后的关卡,最大限度规避企业的风险。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一、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根据发生原因及债的内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决定)法定之债包括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意定之债主要是指合同之债。 二、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标的物属性得不同) 三、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债的主体双方人数) 四、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各方各自享有得权利或承担得义务及相互间关系)按份之债: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负清偿责任,债权人物权请求各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在连带责任中,连带债权人在任何一任接受了全部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任清偿了全部债务时,虽然原债归于消灭,但连带债权人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则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 五、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 六、主债与从债。(两个债之间的关系)主债是从债存在的依据,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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