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个人所得税免除条件:(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部门、外国组织、国际组织发行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
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将从现行的200...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一、个人所得税免征条件:《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以下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4)福利、养老金、救济金;(5)保险赔偿;(6)军事转业费、复员费、退休金;(7)安置费、退休费、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退休费、退休生活津贴;(8)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免税的;(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和签署的协议中规定的免税所得;(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个人所得税减免条件《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范围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1)残疾人、孤老人、烈士的收入;(2)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根据最新的个人所得税扣除方法,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工资税扣除政策主要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儿童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特别扣除。
个人所得税的减免政策,又叫附加专项扣除,有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免除一定的个税,具体如下: 1、子女教育: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继续教育:纳税人接受学历或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规定期间可按每年4800元或3600元定额扣除。 3、大病医疗: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自负医药费用超过1.5万元部分,可在每年6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37人已浏览
1,014人已浏览
6,580人已浏览
1,79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