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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
一、个人所得税免征条件:《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以下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外国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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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相关的文件法规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政策主要有:(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2)乡、镇以上(含乡、镇)人民政府或经县以上(含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者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3)个人持有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4)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利息所得以及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9)267号文件进一步规定,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9)180号文件也进一步规定,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教育存款专户,并享受利率优惠的存款,其所取得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5)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指国家对为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颁发的一项特定律贴,并非泛指国务院批准发放的其他各项补贴、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目前仅限于中国科学院和工程院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6)福利费,即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职工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从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职工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①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②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津贴;③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7)抚恤金、救济金(指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8)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9)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免征个人所得税。(10)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指个人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并按该办法规定的标准领取的退职费)、退休费、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11)我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我们目前所掌据的资料来看,国家对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主要有以下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规定:1、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得,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2、以下项目暂予免征个人所得税:(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4)、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5)、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6)、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7)、对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8)、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9)、凡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a、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b、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c、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d、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e、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f、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g、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给见义勇为者得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得通知》(财税[1995]25号)规定:见义勇为者获得的乡、镇人民政府或经县及县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类似组织颁发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692号)规定:对学生个人参与“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获得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福利赈灾彩票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1998]803号)规定:对个人购买民政部分配的中国福利彩票赈灾专项募集额度内的福利彩票而取得的中奖所得,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即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2号)规定:对个人购买体育彩票中奖收入的所得税政策作如下调整: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规定: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83号)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78号)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规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收入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十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江小小科学家”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0]688号)规定:对学生个人参与“长江小小科学家”活动并获得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十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地区十四所重点建设高校重点课程教师岗位计划”任课教师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2]737号)规定:对十四所支援高校派往西部地区高校教学的任课教师取得的有关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十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规定: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十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十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获得光华科技基金会奖励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048号)规定:对光华科技基金会奖励科技人员的奖金,暂予免征个人所得税。(十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函》(国税函发[1994]376号)规定:对个人获得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的奖金,可视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十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柏宁顿(中国)教育基金会首届“孺子牛金球奖”获得者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函》(国税函发[1995]501号)规定:对获得香港柏宁顿(中国)教育基金会首届“孺子牛金球奖”的奖金,可视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十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51号)规定:特对个人取得的“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视同从国际组织取得的教育、文化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3、稿酬所得,按20%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征30%;4、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5、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相关的文件法规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政策主要有: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乡、镇以上(含乡、镇)人民政府或经县以上(含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者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持有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4)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利息所得以及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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