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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减免税政策

2021-12-10
一、个人所得税免征条件:《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以下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4)福利、养老金、救济金;(5)保险赔偿;(6)军事转业费、复员费、退休金;(7)安置费、退休费、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退休费、退休生活津贴;(8)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免税的;(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和签署的协议中规定的免税所得;(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个人所得税减免条件《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范围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1)残疾人、孤老人、烈士的收入;(2)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相关法规

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利息所得以及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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