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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所称的安全生产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或者该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
被责令限期改正、限期达到要求、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安全监管监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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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经审核、批准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分别按照下列情形区分并承担责任:(一)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批擅自作出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按审核、批准的内容实施,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二)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承办人提出的意见错误,审核人、批准人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以纠正,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审核人、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三)审核人改变或者不采纳承办人的正确意见,批准人批准该审核意见,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四)审核人未报请批准人批准而擅自作出决定,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审核人承担责任;(五)审核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批准人作出错误决定的,由审核人承担责任;(六)批准人改变或者不采纳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批准人承担责任;(七)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由批准人承担责任。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下列现场处理措施:(一)当场予以纠正;(二)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三)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四)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五)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六)依法应当采取的其他现场处理措施。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职责:(一)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二)按照法定的时限、内容和程序逐级上报和补报事故;(三)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规定派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或者指导协调事故救援;(四)按照规定组织或者参加事故调查处理;(五)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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