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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下列现场处理措施:(一)当场予以纠正;(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实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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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时候,应当根据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决定。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进行责任追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自行政执法行为被确认违法、不当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当事人的情况书面通报本部门负责行政监察工作的机构;(二)负责行政监察工作的机构自收到法制工作机构通报或者直接收到有关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的举报之日起60日内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报本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三)负责人事工作的机构自责任追究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落实决定事项。法律、法规对责任追究的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职责:(一)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二)按照法定的时限、内容和程序逐级上报和补报事故;(三)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规定派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或者指导协调事故救援;(四)按照规定组织或者参加事故调查处理;(五)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实施;(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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