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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所称的安全生产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或者该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
被责令限期改正、限期达到要求、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安全监管监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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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下列现场处理措施:(一)当场予以纠正;(二)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三)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四)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五)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六)依法应当采取的其他现场处理措施。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职责:(一)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二)按照法定的时限、内容和程序逐级上报和补报事故;(三)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规定派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或者指导协调事故救援;(四)按照规定组织或者参加事故调查处理;(五)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在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行政执法人员在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予以离岗培训、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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