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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房屋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明;(三)房屋权属证书;(四)主债权合同;(五)抵押合同;(六)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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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预告登记的相关房屋权利依法终止或者失效的,当事人申请注销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明;(三)经预告登记的相关房屋权利依法终止或者预告登记失效的证明文件;(四)预告登记证明;(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三项规定的预告登记失效的证明文件,是指预告登记有关当事人的书面约定或者人民法院、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登记:(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用途、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二)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四)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七)房屋灭失,权利人申请办理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和他项权登记的;(八)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明;(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符合规划的证明;(五)房屋测绘报告;(六)其他必要材料。除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外,还应当提交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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