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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标准如下: 1、人数要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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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和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百分之五直接缴入省级国库,建立省级残疾人就业调剂金,在省内调剂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用于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城乡各类组织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扶持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总人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招录工作人员时应当单列一定数量适合残疾人的岗位,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和程序招录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保障金征收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般按月缴纳。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保障金征收机构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报告上一年度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保障金征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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