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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
让他们去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其实类似案件很多,前些天刚代理过一个类似案件,其实法官对此类合同的效力问题也都是模棱两可,睁眼闭眼,因为考虑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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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损坏主要包括两种情形:由承租人造成的损坏以及非由承租人造成的损坏。 1、由承租人造成的损坏。 (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费用。 (3)、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4)、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非由承租人造成的损坏。 (1)、正常损耗出租人对于其房屋具有维修义务。如果房屋的损坏是正常损耗,并非由承租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承租人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正常损耗是指由于房屋老化造成的损坏问题,因此出租人应对此承担维修义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租赁损坏按照以下方式赔偿: 1、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应当相当于造成的损失; 2、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房屋损坏的,承租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个问题由于法律上并无明确的限定,要按照具体的情况加以分析: 1、如果出租屋的窗户无达到相应的质量要求,很容易被破坏的话,房主应当承受肯定的职责,由房主的租房人商量后给钱修理和重装。 2、如果窗户无问题,按照民法中的侵权职责原则,赔偿应由破坏人负责,但实践中由于小偷不愿意定能被及时抓获,这个主张也不容易实现,但要及时报警,一旦抓获小偷便可主张权利; 3、由于房屋归承租人使用,事实上管理人和受益人也为承租人,因此按照民法上的平等原则,应由承租人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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