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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的职责主要有: ①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②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③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
1.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3.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4.决定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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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3、依照法规、规章、规定负责有关公共维修基金的续筹并监督其使用和管理; 4、审议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物业管理服务费的预算和决算。
股东大会行使以下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3)选举和更换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5)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计划和亏损补偿计划。(6)决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7)决定公司发行债券。(8)决议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本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特有职权)。(9)决定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10)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章程的规定。
1、设立业主大会的主体是全体业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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