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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一样,采用无理原则,即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开始行政诉讼,必须先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起诉是行政诉讼开始的前提。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即应当书写起诉书,以引起行政诉讼程序的开始。起诉书的主要内容是:①当事人的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地址。原告是法人或者组织的,应当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代表人)。与原告相对应,还应注明被告行政机关的全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②诉讼请求和依据的事实和理由;③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地址。此外,起诉书还应注明接受起诉书的人民法院名称和起诉的具体日期,并由原告签字盖章。如果起诉状中包含的事实不足,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起诉人限期纠正。起诉条件:(1)原告认为法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2)被告必须明确指出行政行为的具体组织。(3)有具体证据和诉讼请求。(4)属于被诉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5)必须提前通过复议程序。(6)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后的处置: 1、准予执行。 经过形式和实质两方面的审查后,人民法院如果确认行政主体的申请以及非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则应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 2、不予执行。 如果非诉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形式和实质上的构成要件,则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 3、中止执行。 在对非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下列情况即:执行主体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被执行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作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它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出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暂无履行能力等,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待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后,再恢复执行。 4、执行终结。 在对非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过程中,因为发生以下特殊情况,使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执行,如据以执行的非诉具体行政行为被撤消;作出被执行人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死亡或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无义务承担人等,人民法院则应裁定终结执行。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后的处置: 1、准予执行。 经过形式和实质两方面的审查后,人民法院如果确认行政主体的申请以及非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则应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 2、不予执行。 如果非诉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形式和实质上的构成要件,则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 3、中止执行。 在对非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下列情况即:执行主体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被执行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作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它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出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暂无履行能力等,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待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后,再恢复执行。 4、执行终结。 在对非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过程中,因为发生以下特殊情况,使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执行,如据以执行的非诉具体行政行为被撤消;作出被执行人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死亡或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无义务承担人等,人民法院则应裁定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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