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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残疾人给予下列救助、补贴和优惠:(一)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残疾人实施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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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文化生活权利是指人人拥有平等享受文化资源的权利,这种权利不受性别、种族、身份、阶层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公民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残疾人文化生活权利包括四个基本方面:一是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的权利;二是残疾人共享文化成果的权利;三是残疾人开展文化创造的权利;四是残疾人的文化创造受到法律保护。根据残疾人保障法规定,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和社会采取措施,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2)政府和社会鼓励和帮助残疾人进行文学、艺术、、科学、技术和其他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劳动; (3)政府和社会促进残疾人与其他公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交流,宣传残疾人事业和扶助残疾人的事迹,弘扬残疾人自强不息的精神,倡导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风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公共服务总体规划,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机构。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管理,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人员管理和教育培训制度,并给予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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