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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出租人和承租人,只要在以下的情形内解除租赁合同,就不算违约:(一)人在下列条件下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全部出租房屋或者部分出租房屋。 1...
租赁合同解除的情形主要包括: 1、承租人擅自转租的; 2、承租人经合理期限的催告后逾期不支付租金的; 3、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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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承租人而言,在房屋租赁期间,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1、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经承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房屋租赁的目的; 3、出租人已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4、出租人不履行检查、维修义务,以致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解除租赁合同不算违约的情形是: 1.房屋租赁协议到期,房屋出租人按约收回租赁房屋; 2.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多,住房困难,可与承租人协商收回租赁房屋; 3.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经承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4.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房屋租赁的目的; 5.出租人已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租赁合同不算违约的情形是按照租赁合同,出租人履行了按时交付房屋的义务,承租人履行了妥善使用房屋和按期支付租金等费用的义务,依法履行了合同的约定就不算是违约。《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基本情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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