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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股东会是通过召开股东会形成股东会决议来行使职权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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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股份认购协议一般是不需要股东大会批准的。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不购买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除非公司章程有特殊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在同等条件下。但是要根据公司法规定进行投票,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同意转让。第一百条;协商不成的;(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公司法》相关法条:第七十一条【股权转让的一般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2、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3、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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