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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本市相关行业产品生产和服务的用水定额由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制订,报市节水管理部门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同意;无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用水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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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规划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节水标准和规范进行节水设施设计,并单独成册;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严格审查节水相关内容。节水设施设计方案应当报经节水管理部门审核,未经节水管理部门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的立项文件不得作为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后续许可的依据。节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节水管理部门申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使用,节水管理部门不予核定用水指标,供水单位不得供水。节水设施包括节水器具、工艺、设备、计量设施、再生水回用系统和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单位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用水单位违反节水规章拒不改正的,经节水管理部门通知后,供水单位停止供水;因采取停止供水措施而发生的管道改造等费用由违法用水单位承担。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用水单位不按时缴纳累进加价费用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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