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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超越代表权限签订的合同构成表见代理的,要由公司承担,但是如果对方明知对方是超越代表权限实施代理行为的,不构成表见代理,应当由代理人承...
该行为不一定无效,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就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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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 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单位要想保护自己的权益,那么就得在授权书或者合同书上写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权限,否则就要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 因此,尽管一个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在签订合同时超越了权限,但合同是有效的,除非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时,单位才可以主张合同无效。(《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法人代表超越代表权限签订的合同要由公司承担。如果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虽然没有代理权,但是因为权利外观,善意且无过失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拥有代理权,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善意相对人有权主张该无权代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法人代表拥有使相对人相信自己享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
在市场交易中,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象征,以公司名义与他方建立合作,但是有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负责人超越了职权范围,违反了公司章程规定,擅自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为公司增加了负债风险,这种越权行为是否有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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