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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交易中,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象征,以公司名义与他方建立合作,但是有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负责人超越了职权范围,违反了公司章程规定,擅自...
下面是关于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的担保合同问题解答 1、除相对人对此情形明确知道外,合同有效。如相对人明确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则书可撤销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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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越权代表情况下签订的担保合同,对公司是否发生效力,取决于相对人是否善意。 2、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有效,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3、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并不意味着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还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风险提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相对人需尽到审查是否有公司担保决策机构关于同意公司担保的决议,表决权比例是否达标,公司章程中对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是否有限制性规定的义务等事项。尤其是金融机构,在金融交易中处于强势地位,具有更好的专业能力及风险控制能力,更应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必须要审查和留存公司章程及决议文件。
法人代表超越代表权限签订的合同要由公司承担。如果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虽然没有代理权,但是因为权利外观,善意且无过失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拥有代理权,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善意相对人有权主张该无权代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法人代表拥有使相对人相信自己享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
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对外签署的合同的效力大致区分两种情况,产生三种结果: 第一种情况,相对人为“善意”时,合同有效。 企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职务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企业对法定代表人设定的职权范围不能作为对抗善意相对人而否认合同效力的根据。 何为善意相对人?即相对人不属于“知道”或“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的行为超越了其职能权限,同时履行了形式上的审查义务。 因此,当相对人为善意,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合同的行为构成了学理上的表见代理,故签订合同有效。 其次,从公司法角度出发,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公司内部的管理性规定,只能约束公司内部,从维护交易稳定性角度,不能苛求所有的合同相对人都负有对公司章程的审查义务。故合同签订双方行为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性的条件下,合同认定为有效。 第二种情况,相对人非“善意”时,会产生两种结果: 一是合同无效:根据《民法典》代理一章中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可知,若相对人明知或者应当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可知法定代表人越权代理,且公司不对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追认的,即认为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无效。在认定法定代表人的越权代表行为无效后,该合同通常被认为无效。 二是合同效力待定:同样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当相对人不属于“善意”时,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效力取决于公司是否追认,此时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公司追认,合同即产生法律效力;公司不予追认,合同即为无效。这是我国法律维护相对人和公司利益的体现,更有助于促进市场交易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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