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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工伤浮动费率调整至哪一年

2022-03-03
深圳市2016年工伤浮动费率调整,自2016年7月1日其执行。根据深圳市人社局财委《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6年7月1日其,深圳市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按国民经济八大分类,调整后的基准费率分别为:0.14%、0.28%、0.49%、0.63%、0.66%、0.78%、0.96%、1.1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二、关于确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14%、0.28%、0.49%、0.63%、0.66%、0.78%、0.96%、1.14%。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根据本市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保险基金运行等情况,适时调整。 四、关于确定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根据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以下统称参保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及其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和工伤保险费率。从事两种或两种以上经济活动的参保单位,根据其所从事的主要经济活动,确定其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和工伤保险费率。劳务派遣单位,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或者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和工伤保险费率。参保单位因注册登记内容或主要生产经营业务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社保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重新核定所属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社保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核确认。经确认予以变更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的,自确认变更次月起调整其工伤保险费率。自2016年7月1日起,原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单位应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其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和工伤保险费率。 五、其他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3〕13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阶段性调整本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26号)同时废止。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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