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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承担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优先适用保证合同的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则对被保证人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保证合同对保证责任范围的约定,虽实行意思自治,但因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保证责任是主债务的从债务,基于从属性原则,保证责任的范围及强度不能超过主债务的范围及强度;其次,如果允许保证责任超过主债务的范围,将违反保证责任的从属性规则,可能产生滥用权利的后果;第三,保证责任超过主债务的部分,使债权人获得从主债务人处不能获得的利益,保证人对该部分承担后无法对主债务人追偿,对保证人产生不公平的结果。 综合以上,在你们担保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法院根据法律是可以这么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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