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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明确约定保证保证人一般要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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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该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证明人只是证明这件事确实存在,不需要其承担连带责任,而担保人或者保证人则需要承担完全连带责任或者不完全连带责任。在签字时,应当注意签在证明人一栏,不可签在保证人或担保人一栏,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还应当注意的是,如果没有注明见证人一栏,而对方需要签字,记得在签字前加上前缀证明人字样。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你在李某为水泥厂出具的欠据中保人处签名,属于我国担保法中规定的保证。保证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因此,保证是用你的个人信用担保李某履行债务。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指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李某不能履行债务时,你才开始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此时你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李某与水泥厂的买卖合同纠纷未经审判、仲裁,并就李某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未能履行债务前,你有权拒绝水泥厂要求你承担责任的请求。但如果李某的住所变更,致使水泥厂主张债权发生重大困难时,你就丧失了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指一旦李某到期不偿还货款,水泥厂可请求李某给付货款,也可要求你给付货款,也可一并要求李某和你共同给付货款。依《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连带保证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明示,即保证合同直接约定为连带保证;一是推定,保证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连带。而你在李某为水泥厂出具的欠据中保人处签名,未约定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责任,故应推定为连带保证责任。此外,现李某下落不明,也可以视为致使水泥厂要求李某给付货款发生重大困难。综上所述,水泥厂起诉你并无不当,你对水泥厂负有给付货款的责任,但你承担保证责任后对李某即享有了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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