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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房地产购买者从房地产竣工交付使用日起,按房地产服务合同约定全额支付房地产服务费用。根据规定,住宅区业主应从交房日...
《》中明确规定,物业买受人自物业竣工并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按照规定,小区业主从交房之日起,就应该按照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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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房子不住,也要按照物业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费。但房子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物业费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计算。房屋交付后,无论业主是否实际居住,物业公司都提供物业服务,业主不得因住宅原因拒绝支付物业费;新房未交付,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支付,业主不需要交付。
《》中明确规定,物业买受人自物业竣工并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按照规定,小区业主从交房之日起,就应该按照之前签订好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交纳物管费。既然房屋已经交付,无论业主是否实际居住,有关的物业管理费也理应交纳。因为无论业主是否实际居住,物业公司的许多物业服务均已提供(如保安、保洁等)。对于常时间没有入住,该交多少目前法律上尚无明确规定,业主可以和物业公司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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