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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方没有赔付死亡赔偿金,可以要求对方赔付,被抚养人生活费包含在里面。如有疑问,可进一步沟通。...
不管亡者的孩子是什么人死亡赔偿金都是一样的没有区别,因为死者是因孩子是果没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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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并不是生命的对价赔偿,因为每个生命都是无价的,而是对受害人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我国法律将收入损失两分为“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被扶养人生活费”。故,死亡赔偿金才有了城镇和农村之别,有了计算年限之别,才有了被扶养人生活费可同时主张。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的,按五年计算。在主张死亡赔偿金时应注意到以下四点: 第一,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标准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注意按照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标准主张。 第二,对于同一侵权造成多人死亡的,如矿难、火灾、爆炸、交通事故等多人死亡事故,注意按照受害死亡者中最高的标准主张。 第三,对于受害死亡者死亡时存在被扶养人的,注意按照受害人的城镇或者农村标准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第四,起诉后一审辩论终结前若上一年度标准公布的,应当提请法官注意按照该最新数据计算。
精神损害赔偿与死亡赔偿金,是人身伤害侵权赔偿中的不同赔偿项目,可以并行请求或主张,这在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伤害赔偿的权威法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有相应规定的。在2004年5月1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该解释明确将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分成两个赔偿项目,首次确定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为财产性质;其次在具体赔偿范围和标准上都作了相应统一。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黄松有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死亡赔偿采取“继承丧失说”(残疾赔偿采取的是“劳动能力丧失说”)即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收入损失的赔偿,而非“精神损害抚慰金”。而在之前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中,都将死亡赔偿金或者死亡补偿费认定为精神损害赔偿,其性质被界定为非财产性质;所以我国在04年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出台前,是把死亡赔偿金作为精神损害赔偿的,但在04年的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出台以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便被确定为财产性质,其和精神损害赔偿是不同的,二者可以同时主张的。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残疾赔偿的计算采用定型计算法,将残疾赔偿视为劳动能力的降低。受害人劳动能力的丧失是一种损害。无论受害人在受害前是否有收入,只要有劳动能力,侵权人都应当减少劳动能力。残疾赔偿等于固定赔偿标准乘以规定年限,不因受害人生存年限变化而变化的,按照下列规定计算:残疾赔偿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计算20年。但6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者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职业障碍严重影响其就业的,可以相应调整伤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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