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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关系没签合同,但是存在承揽事实的,也算有承揽关系。承揽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能达成合意,即使没有签订承揽合同,承揽关系也依法成立,即使未达成合意,只要存在承揽事实,也可以认定为承揽关系的存在。 【相关延伸】 问: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答:当事人要订立合同的,可以参照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详细可联系我,认定雇佣关系或者承揽合同主要看如下几点:第一,从目的来看,雇佣的根本目的在于给付劳务,以劳务本身为其合同标的,而承揽在于以交付劳动成果为目的,重在有形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揽人提供劳务仅是实现目的的手段。第二,从劳务的性质来看,雇员的劳务给付具有从属性,表现为雇员在劳动时应当服从雇主的安排、指挥和监督。而承揽关系中定做人与承揽人地位平等,承揽人对于其经营范围内的工作安排有完全的自主权,定做人无权干预。第三,从技术要求来看,雇佣关系对提供劳务者的技术一般没有特殊要求,所从事的工作技术含量不高;而承揽关系中,对承揽人的技术要求较高,一般是某方面有专业技能的人才可以从事,所承揽的工作有较高的技术含量。 第四,雇佣合同为诺成和不要式合同,双方就劳务内容与报酬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和生效,无须采取书面形式,也无须经批准登记。承揽合同则大多为要式合同,对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所出明确的约定,并就承揽和的工作成果有明确的技术要求。本案双方并未签订任何合同。 第五,雇佣关系中,雇员不承担风险亦不享有超出劳务报酬的收益,其按议定的报酬计算方式获取报酬,不论工作成果最终在市场有的盈亏均有向雇主主张报酬的权利;而承揽关系的承揽人所获取的非劳务报酬,可能会有超出劳务很多的收益,也可能会导致收益低于劳务报酬,甚至会出现亏损。
没签合同可以从定义入手来证明承揽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相应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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