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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集体...
怎么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有基于民事行为的,也有非基于民事行为的。1.基于民事行为取得承包经营权包括创设取得和移转取得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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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方式主要有三种:颁发、补发和换发。颁发方式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人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者林权证书,并登记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中,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登记,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实行家庭承包的,按照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报告土地承包方案、承包人和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2)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管理部门对发包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登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人应当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并报承包土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2)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对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资格、程序、期限和用途进行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三)承包人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审查登记申请。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包人不得为承包人保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发和换发方式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受损、损坏或者遗失的,由承包人申请,原发证机关补发和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生严重污损、破坏或者遗失的,承包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或者补发。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原发证机关发放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注明“换发”、“补发”字样。
一、基于民事行为取得承包经营权 包括创设取得和移转取得两种情况: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创设取得,主要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而取得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与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承包。通过这两种方式承包的,都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于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移转取得,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受让人通过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依法从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我国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二、非基于民事行为而取得承包经营权 在这里主要是继承问题。遗产范围中没有规定承包经营权,因此在我国民法学界对于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有不同的看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认可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的继承,而有限地认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1、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2、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设立的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种重要形式,它是指承包者将剩余期限内的使用权一次性转让给新承包者的一种法律行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作为用益物权人,承包人当然有权依法对其权利进行处分,包括依法转让。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何时流转以及流转对象等无权干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后,承包方与发包方就该承包地上的承包关系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也随之终止,原承包方即丧失了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当然,该项独立处分权并非绝对处分权。由于家庭承包是一种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承包方式,其承载着为农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功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既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发展大局,又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同时还关系到农村的社会稳定,故法律对变更权利主体的转让流转方式更为慎重。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有“两个前提”和“一个管制”,“两个前提”是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一个管制”是土地用途的管制,即用于农业生产经营。发包方的同意,从物权变动的角度看,可看作是用益物权变动征得了所有权人的同意;从行政管理职能上看,是对转让行为是否符合上述“两个前提”和“一个管制”的监管。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不存在违反“两个前提”和“一个管制”的情况,发包方亦已经明示同意,该转让行为是合法的。在农村土地被征收后,补偿款归农村集体所有,并不是只给承包人的,在遇到此类情况及时咨询律师,对补偿不满意可以走法律程序进行维权,农民的权利应当被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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