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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涉外诉讼离婚程序规定,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
涉外收养的法律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发布时间:2004-08-0708:58:19 编辑同志: 我朋友王先生是美籍华人,有两个可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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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继承关系的案件实行专属管辖。在我国,涉外继承的案件,不动产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对房产和地产,国外子女有权继承;从继承开始后,可以登记房产和地产权,一般应在继承开始后三个月内提出申请;办领土地证的程序可咨询国土部门;申办涉外继承公证,所有继承人均应向同一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如果有的当事人在域外或外地工作不能前来的,要办理委托书,委托亲友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分别经当地或所在国的公证机关和我驻外使领馆公证、认证;当事人在香港的,应由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师办理公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九条 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应当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国一般原则,双方涉外离婚,法律法规规定如下,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我国的特殊原则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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